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全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6〕54号
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14号)要求,现将国土资源部下达我区的2016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分解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严禁超指标生产,2015年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实际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年度开采总量未能完成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应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我厅,以便进行指标调整;矿山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如符合国土资源部《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2〕44号)第十一条规定,须超下达的控制指标开采共伴生钨矿的,必须报经我厅批准,但经批准超指标开采的钨矿仅能作为产品储备,不得销售。
二、各矿山企业要自觉接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合同书,按时上报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数据。
三、各矿山企业需于6月25前将上半年稀土矿钨矿完成情况、下半年计划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各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统筹分配国土部下达我区第二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对在上半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的矿山企业,在分配第二批指标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指标完成不理想或未按时上报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数据的企业,要酌情减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稀土矿、钨矿开采监督管理。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年内应组织矿产督察员开展实地督察。及时组织矿山企业按照2012年9月1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召开的钨锑稀土总量控制管理工作视频调度会精神要求,完成网上直报稀土月报或钨季报的有关报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合同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和我厅备案。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和伴生资源回收点的监督管理。
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超指标生产、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按规定按时上报相关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无下达指标但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开采稀土矿钨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并报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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