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中企起诉日企稀土专利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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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中国4家稀土企业和全球稀土专利巨头日立金属株式会社(下称“日立金属”)有关专利封锁垄断的官司耗时两年多,从美国打到了中国。其中,美国官司中日立金属已经有两个专利被判无效。
在国内,2014年12月1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4家企业针对日立金属株式会社提起的垄断民事诉讼。2015年3月,被告日立金属向宁波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遭到驳回。从应诉企业及其律师团队处获悉,目前日立金属已就管辖权异议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案件正在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过程中。
这场从美国打到中国的官司,源起3年前日立金属在美国对包括3家中国稀土企业在内的29家企业发起的“337调查”。
美国的“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申诉。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在日立金属的核心专利到期(2014年7月)的前两年,日立金属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向美国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四项烧结钕铁硼的工艺专利提起“337调查”申请(案件号:337-TA-855),被告包括中国企业在内有29家公司。
涉及诉讼的3家中国企业烟台正海磁材、宁波金鸡强磁和安徽大地熊于2013年5月14日与日立金属达成谅解,并同时获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在协议有效期内,正海磁材将根据协议书约定,向日立金属支付授权的一次性费用和抽头费用。
至此,加上此前拥有日立金属专利许可的中科三环、安泰科技、北京京磁、银钠金科和宁波韵升等5家钕铁硼企业,中国共有8家企业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而中北通磁等其他中国企业被排除在外,无法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这阻碍了中国永磁产品出口欧美市场。
烧结钕铁硼是稀土中的钕、氧化铁与硼的合金,被称之为“磁王”,是稀土下游应用领域之一永磁材料的一种,并且占比最大,广泛应用于电动机、风电、磁悬浮、磁共振等,涉及音频设备、电动工具、电机、电子电路配件、汽车配件及运动配件。
中国的稀土永磁材料产量居世界第一,2012年中国钕铁硼产量合计8.96万吨。中国共有200多家钕铁硼企业,包括中科三环、宁波韵升等几家规模较大的企业,更多的是中小企业。而全球只有五家钕铁硼企业,分别为德国真空熔炼公司、日立金属、TDK、越信化工、美国钼公司与日本三菱商社在日本共建的合资企业。中国的200多家钕铁硼企业,贡献了几乎占全球产量80%的钕铁硼。此前,大部分企业以挂靠具有专利使用权的企业出口。这些企业需要支付一些费用,用更换产品标签的方式出口。
我们了解到,每年8万多吨的钕铁硼产量中,其中有专利许可的产量为两万吨左右,剩下的6万吨中,有3万吨至4万吨在国内市场消化,还有2万吨至3万吨出口仍需要获得专利许可。
在钕铁硼出口的重要市场美国,除了日立金属之外,日本住友公司(其专利后被日立金属收购)也曾在1998年发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为打破日立金属株式会社在烧结钕铁硼领域的专利封锁,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于2012年8月成立了“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对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实施反击。
2013年8月,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赴美国专利局起诉日立金属,诉其烧结钕铁硼核心专利无效;在国内,联盟中的4家企业效仿华为当年诉高通专利封锁,起诉日立金属专利垄断。
中北通磁董事长孙宝玉强调,之所以目前一定要解决这个专利问题,还在于未来钕铁硼的制造市场必然都在中国,国内钕铁硼的使用量已经达到了每年7~8万吨,远远超过了国外的使用量2~3万吨,如果这个专利问题不解决,未来使用钕铁硼材料的产品出口到美国,也可能会被追溯材料的专利问题。如此一来中国稀土企业不仅不能将产品出口到国外,在国内的销售都会受到影响。
日本住友公司与美国Magnequench(麦格昆磁)公司为烧结钕铁硼的发明人,分别于80年代初期取得了相关专利。2003年,日立金属收购了日本住友公司烧结钕铁硼相关方面的所有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但是日立金属的烧结钕铁硼专利已经有30年了。” 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红良说。
赵红良认为,日立金属的专利权其实并没有那么强大。“它采取了诸多不为人知的手段,其中不乏违反竞争秩序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赵红良称,日立金属在核心专利的有效期内将核心专利与外围专利相捆绑,使得被许可企业在核心专利到期之后,仍然不得不受到外围专利的约束。所谓核心专利,即生产烧结钕铁硼所不得不需要使用的专利技术。而所谓外围专利,即与烧结钕铁硼的生产制造相关的技术,有一定价值,但生产者可以避开。
“日立金属最为核心的专利于2003年到期,相对核心的专利已于2014年7月到期。日立金属借助此类核心专利,将大量非必要的、价值较低的专利与之相捆绑,变相延长了专利许可期限,使得原本20年应当结束的专利许可延长至30年,甚至更久。”赵红良说。他还认为,日立金属通过发起诉讼并且快速和解的方式造成其专利仍然有威慑力的假象。上述2012年的那起“337调查”,正当几家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之时,日立金属与所有企业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实际上,日立金属的据以提出诉讼的四项专利稳定性非常差,仅仅作为虚晃一枪的道具而已。”
此外,赵红良称联盟进行调查后发现,日立金属还通过对其专利进行无关紧要的更改,如添加或去除某种化合物,或增减其配比等,就相同类别重新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的延长。
“日立金属的上述行为纯粹是无谓创新,与原有专利相比,并不存在任何改善,并未体现创新的精神,目的只是为了限制、排除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为了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或者竞争对手推出相关替代专利。”赵红良说,日立金属的行为类似于药品行业中常见的Product Hopping,即通过对专利进行无关痛痒的修改,以对竞争对手实施专利阻击。在英、美及欧盟等反垄断主要法域,此类行为已经被广泛认定为具有反竞争效果。
从专利技术角度考察,联盟称对日立金属的近400个专利现行有效的专利进行了逐一分析后发现,日立金属的专利远没有其声称或者表现的那么强大。
“第一,日立金属的专利有一大部分属于应当无效的专利。日立金属的部分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早已经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为中国企业所使用,其不具有专利所应当具有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第二,日立金属的绝大部分专利保护涉及罕见的生产流程或者稀土组分,而中国企业所普遍采用的生产方式根本无需使用。第三,日立金属的绝大多数专利涉及自动化生产,而中国企业采用人工生产的方式,根本没有涉及日立金属专利所涉及的技术。” 赵红良说。
赵红良称,联盟反击“初战告捷”,日立金属2012年据以提起337无效的专利中,已经有两个专利被美国专利商标局初步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联盟就日立金属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垄断之诉,以寻求制止日立金属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并赔偿因其滥用行为导致的损失。
据日立金属官网公布,其在全球共有申请了600多项钕铁硼专利,其中在美国申请了100多项,在中国于2000年前后开始申请的并未予以公布,但业内人士均称达320多项。早在钕铁硼被发现的1983年,日立金属就在中国申请关于钕铁硼的专利权。彼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前身中国专利局尚未建立。到1985年中国专利局成立后,日立金属再次申请关于钕铁硼的专利权,但已经过了中国专利局规定的1年的优先权期限,所以未在国内市场获得授权。日立金属也在日本和美国申请钕铁硼材专利权,但仅在美国获批。这也是为何2012年日立金属诉29家企业侵犯专利权案在美国发起的原因。
这几家原告企业认为,如果日立金属构成垄断成立,它的产品很可能不能卖到中国,那它的损失很大,可能面临倒闭。但是赵红良也称,由于案件的类型较为新颖,并且日立金属绝大部分的滥用行为发生在境外,联盟反垄断案件是否能够胜诉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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