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中钨在线新闻网-钨新闻】
日前,自治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是适应我区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对进一步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保持生态环境良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办法》以自治区政府令形式发布施行。《办法》共分21条。
办法强调,矿产勘查开发应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和谐稳定“三条红线”。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未通过安全生产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未通过社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办法要求,矿业权实行“一支笔”审批。除国家批准勘查开发的重要矿产资源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设置和流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
办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门槛准入和资质审查制度,矿产资源的开采规模应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生产设备和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矿山生产的需要。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越权审批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三条红线”监管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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