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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色金属生产商、供应商—厦门中钨在线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更新时间:2013-5-3 9:52:13

矿产资源收益应当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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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是收入分配领域在政策层面上的一种创新提法,体现了对全民所有的资源收益公平分配的内在要求。实现“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既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核心要义的深化阐释,同时也应是政府积极施政的落脚点。

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其所有权归属应当是全体国民,然而这些资源长期以来被视为无主的天然资源,使得我国矿产资源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由于忽视了全体国民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权而存在先天缺陷,难以完全反映资源本身的完全成本。

近年,我国发展了税费并存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从本质上看,这些制度遗漏了真实所有者的“资源所有权利金”,仍属“芝麻税”,资源本身的完全成本补偿要求被遗忘,造成资源型产品成本构成的严重漏项,而且各种资源类税费似乎与全体国民的财产性收入也没有建立任何直接关联。资源补偿费在经济学意义上是对资源要素的主体的经济补偿,具有“权利”性。以煤炭为例,按照2012年国际焦煤价格206美元/吨计算,澳大利亚征收30%煤炭资源税,换算可得焦煤税额标准为61.8美元/吨。美国矿产资源税费中仅“权利金”一项就达12.5%,而在我国煤炭资源的补偿费率只有不到价格的2%。过低补偿水平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对国民财产性收益“丢失”的不作为,一方面反映了经济组织对社会成员作为“自然资源”要素主体的收益的不当侵占。

由于资源税的计税基础的缺陷,资源型经济组织占用以全体国民为产权主体的自然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与获取的收益呈现极度不对称,“暴利”背后隐藏着对全体国民收益权的漠视,反映开采过程中“掠夺式”开发、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问题的深层原因。矿产资源出让的混乱以及“无主化”的现实操作助推了社会分配不公,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科学发展必然产生负面影响。

事实上,正是我国矿产资源出让长期以来忽略了资源的“有主”特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考虑资源本身的“产权主体”归属特征,完全由政府主导,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充当了资源名义所有者的角色,并没有意识到政府与全体国民间其实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政府没有承担起国民自然资源收益代理的相应职责,使得原本属于全体国民的自然资源财产性收益受到“侵占”。直到今天,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制依然没有真实反映资源要素产权主体的收益索取权,而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收费却在不断增加。政府的职责错位不仅导致了资源型企业不合理负担持续加重,更为严重的是成为资源开发乱象的直接推手。

因此,认识到矿产资源生产要素的产权主体是全体国民,收益应当全民共享,应当是实现积极社会分配的必然要求。该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发生了完全价值转移,依据“先补偿,后收益”、“先劳动,后资本”的分配原则,首先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型经济组织完全成本补偿体系,实现全体国民作为要素产权出让主体的获益权。然后,政府作为代理方,将出让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收益纳入财政分配,实现全民共享,即政府代理矿产资源出让获取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产权主体回归原则。这部分收益应当是全体国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构成,而不是不知所终。

在当前社会分配体制下,短期内要实现完全归还矿产资源出让收益还比较困难,政府通过何种形式将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归还”于全体国民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但从理论角度讲,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的产权主体回归分配应遵循以下两点重要原则:一是产权主体回归分配的“分配主体全民性”原则,即全体国民作为矿产资源的产权所有者享有平等的获益权;二是收益当期回归原则,即政府通过行使代理职能所获得矿产资源完全成本补偿收益,应当按财政年度清晰、明确地通过恰当的途径完整地“归还”于全体国民,促进政府从错位的“所有者”角色向“代理者”角色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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