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限制稀土出口:美日欧又要搞"强买强卖"
近日,欧盟联合美国、日本,就中国限制出口包括稀土、钨、钼等在内的17种原材料,向WTO提出诉讼。这是西方国家再次采取一致步调,在稀土等稀缺资源问题上向中国施压。全球的稀土呈现出什么样的供应格局?谁掌握着稀土定价权?不了解这些,也就无法明白东西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是非曲直。
一场核心资源之弈
稀土之所以成为博弈的焦点,在于稀土日益成为一种核心资源。
稀土具有明显的稀缺性,在全球分布不均。数据显示,全球已探明的1亿吨稀土储量中,中国占36%,俄罗斯占19%,美国占13%,澳大利亚占5.5%。南非开普省斯廷坎普斯克拉尔的磷灰石矿伴有独居石,是世界上唯一的单一矿脉状独居石稀土矿。
更为重要的是,伴随工业化不断推进,稀土的战略应用越来越广。稀土因其突出的物理特性被誉为“工业黄金”。它能与众多原材料复合构成性能各异、品种繁多的新型材料,还是激光、核工业、超导等诸多高科技的重要原材料,在常规工业与高精尖工业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稀土的供求关系和市场结构并不合理。中国36%的存储量却对应90%以上出口量。而美国1939年制定《战略物资储备法》,对本国的石油、煤炭、稀土等只探不采,长期从国外低价购买。2009年,其探明的储量为1300万吨,但产量为零。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建立石油储备制度,1983年又建立稀有金属储备制度和基地,多年来封存的稀土资源足够40年以上的使用。
一场话语权之争
长期以来,稀土的定价权一直被西方国家把持。
即使有丰富的资源储备,他们也还是封存不采,而是用低廉的价格从他国购入资源。稀土资源拥有国由于特定的发展时期及不健全的政策,在西方的“要挟”下把稀土卖出了“白菜价”。
于是,出现了有些国家有资源却无定价权的悖论。资源拥有国需要在遵循国际贸易准则的基础上,采取经济行为,促进本国经济利益的提升。同时,他们却可能面临只能遵守规则,但对制定规则没有发言权的尴尬现状。
资源拥有国希望在全球稀土定价权上有所突破,但却时不时地受到西方“围追堵截”,予取予夺,强买强卖。
早在2009年6月,美欧就将中国铝土、焦炭、萤石、镁等9种原材料出口政策诉至WTO“投石问路”。
2011年,美、日、欧加快了多方行动,试图打破中国希望建立的稀土资源的“定价权”。例如,美日建合资公司开发美国加州的稀土矿。同时,他们开始开拓东南亚、非洲、澳大利亚等稀土供应源。
一种保护性利用之势
美、日、欧的联合申诉,是西方国家对资源拥有国产品管理与出口政策的再度施压。
然而,资源拥有国对稀土行业的管制,具有法理依据,即《关贸总协定》中关于保护可竭尽的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不仅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更是为了获得社会效益。不仅是着眼于眼前,更是着眼于未来。
需要明确的是,资源拥有国逐步争取话语权,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毕竟,国际贸易所有的参与者都应该有平等的发言权。那些比较晚进入国际贸易体系的国家,并不应因晚来就永远充当被动服从的角色。那些经济实力与强国存在差距的国家,也并不应该因此就被剥夺捍卫自身权利的机会。一些大国对贸易规则的垄断现状应该被打破。
另一方面,资源拥有国根据自身情况行使定价权,也是对稀缺资源的保护性利用,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稀土资源是稀缺资源,其开采行业也是高污染的行业。过度的开采,在耗费了资源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需要更大的成本才能使生态得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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