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实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新政策简述
长期以来,我国煤炭资源一直是无偿开采。这既使滥采滥挖现象屡禁不止,更使许多煤矿,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无序生产,进行掠夺性开采。为根治上述弊端,山西从2004年4月起在临汾市试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办法。一年后,该市煤炭资源利用率一下由过去的20%提高到60%以上。总结临汾经验,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全省煤矿一律按其储量及煤炭质量收取不同的采矿权价款,实现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缴清,10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缴清,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为6年。国有煤矿企业其采矿权价款即有偿使用费可转为国有股权,由政府控股;或算作国有资本金,作为政府投入。乡村煤矿如乡村交纳使用费其采矿权仍为乡村,如现承包人交纳,其采矿权为承包人。有偿使用费收入按一定比例归省、市、县三级财政所有,主要用于因煤炭开发而引发的污染治理、植被恢复、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等。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认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对目前许多由个人承包经营而造成的产权不明晰的乡镇煤矿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即通过交纳有偿使用费,煤矿采矿权价款的缴纳者成为煤矿的投资人经营者。这对明晰产权关系,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将起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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