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政策改革应尽快从价计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具有高能耗高投入的明显特点,导致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长。日益严峻的能源稀缺和环境问题,使得深化资源税改革迫在眉睫。
2012年2月,中国全面上调铁矿、锡矿、钼矿、菱镁矿、滑石和硼矿等重要稀有金属战略性资源的税率。其中,铁矿石从规定税率的60%提高到80%,锡矿石税率则较此前提高了20倍。此前2011年11月,中国将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并将税率设置为销售额的5%。上述举措,表明政府加快了对资源政策的调整步伐。由于资源的可耗竭性及不可逆性,可导致当代人获得超额收益,而将资源稀缺和环境成本留给后人,市场机制的时间维度缺失,使得后代被排除在决策之外,从而造成矿产资源及相关环境资源在代际之间配置失灵。
这意味着,单凭市场机制无法在这一问题上进行最优配置,相关政策设计重要且必要。
首先,资源税政策应能控制资源的开采速度。在利用不可再生资源时需意识到,不同的开采进度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成本和收益。开采利用资源既要考虑当前经济收益,也要考虑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资源税的目的,即是通过提高资源使用成本,提高其开采利用效率。从另一角度看,这相当于增加了国家资源能源的战略储备,提高整体能源安全水平。理论上讲,资源税可降低初期资源产量,而增加后期的资源产量。
另一方面,相关研究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都表明,资源税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保方面具有显著效果。征收资源税可使当期的资源使用者付出其所得收入的一部分,并将这部分收入再投资于可耗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领域,以矫正资源配置的代际不公平问题。同时,成本的提高还能促使当代使用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抑制包括资源性产品出口在内的过度需求,有助于将资源消费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实现不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实施层面,资源税的关键在于设定适当的计征方式及税率。此次资源税调整范围再次扩大,释放了加大重要战略性资源保护力度的政策信号。但是,其计征方式仍需讨论并有待进一步改革。
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主要有两种:从量税和从价税。中国按销售量计征的能源资源税(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自1994年起实施,之后屡次调整税率,在促进能源资源的有序和合理开采,以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功效。
但随着能源产量快速增加、资源与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从量计征资源税的弊端日益显现。首先,其对销售价格的变动缺乏直接影响,而价格是市场中最为关键的因素。这意味着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将受到约束,特别是在能源价格高企的背景下便更是如此。其次,在能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从量征税无法从税收上反映价格变动,削弱了资源税对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最后,不同品质的能源品种销售价格有高低之分,从量征税割裂了价格与税收之间的联系,既无法通过价格体现资源自身的价值高低,也有悖于资源稀缺性的基本原则。
相比之下,从价税可以弥补从量税的上述问题。首先,从价税伴随价格波动的特性,能够使价格更灵敏地反映市场供需信号,促进能源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遏制浪费。其次,税额随价格波动而变化,保证了与能源价格上涨相对应的税收收入。最后,税额随反映商品质量的价格而变动,能够合理反映不同能源资源产品的质量差异,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整体计算,同从量税相比,从价税能够获得更高的税收收入。
综上所述,从价税形式的资源税更灵活、更符合经济学制度设计原理。实施从价税将对能源产业链的效率,以及能源结构的改善都具有积极影响。因此,我国资源税应当尽快向从价税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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