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出台稀土资源保护法
2012年1月30日,世贸组织(WTO)上诉机构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裁定中国应降低包括稀土在内的9种原材料出口关税,解除出口限额。中国稀土问题再次成为西方国家指责中国的焦点之一。对此,温家宝总理表示,过去几十年中国大规模开采稀土,不懂得保护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现在我们要在稀土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1986年以后,中国在稀土的生产中一直保持绝对领先地位。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稀土资源开发力度逐年加大。稀土精矿产量(REO)也从1988年的29640吨上涨到2006年的132506吨,2007年以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稀土产量依然保持在120000吨以上。稀土资源的高对外依存度一直是影响我国稀土资源缺失国际市场定价权的重要因素,2004年稀土出口依存度为54.22%,2005年为46.58%,2006年为43.32%。
多年来,虽然国土资源部逐渐加强稀土矿开采许可证管理,并对稀土开采总量和生产实行控制,工业与信息化部也制定了稀土工业专项规划,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1998年开始,国家实行产品出口配额制,稀土产品出口关税也在不断调整。有关稀土的政策出台不少,产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稀土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过度开发和出口商的恶性竞争等诸多问题仍待破解。
稀土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制度给力。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稀土资源的保护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现状,甚至理论层面也仅是在《宪法》和《矿产资源法》中的指导性规定。2010年,温家宝总理对于稀土资源问题批示了14次,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也要求,完善法律法规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笔者以为,加快立法保护稀土资源,在执行《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规基础上,要尽快制定《稀土特种资源保护法》,用法律形式将稀土勘查、开采、生产和出口销售全部收归国有,任何个人或地方政府不可任意勘查、开采、生产、销售稀土资源和产品。同时,中央政府要对拥有稀土资源的地方政府和当地居住的百姓给予足够的财政补贴,将部分剩余的稀土资源作为国家战略储备。对任何私自勘查、开采、生产、销售稀土资源和产品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从严处罚。只有这样,我们的稀土才能Hold得住,才能可持续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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