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定矿业权转让前需缴纳价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施行,规定转让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应由国土部门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先对国家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缴纳价款后方可转让。
对于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价、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及拍卖挂牌底价或不设底价的说明、起始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定价,并根据评估定价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此外,矿业权人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其转让方式、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或不设底价的说明、起始价由矿业权人确定;设有标底、底价的矿业权,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需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这一暂行办法还规定,转让矿业权成交后公示无异议,受让人凭矿业权交易合同、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矿业权进场交易鉴证证明、纳税凭证及其他所需的有关材料,向有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出让矿业权成交后公示无异议,受让人凭矿业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所需的有关材料,向有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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