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区严格控制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给全区各有关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及稀土回收企业下达2012年第一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关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组织生产,严禁超指标生产。2011年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强调,各有关矿山企业要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2日前将上一个月钨矿、锑矿、稀土矿生产和销售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钨矿、锑矿、稀土矿生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年度开采总量与下达的控制指标差距较大时,矿山企业应逐级上报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请调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全区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剩余情况进行调整;在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未调整时,严禁超出原指标进行生产。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暂未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后,应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经批准后方能组织生产。
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各有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市国土资源局与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矿山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局与各有关企业签订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认真做好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工作,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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