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声讨LED“光污染”井喷 未来监管或“有法可依”
光污染引发的问题日渐严重,但是各个可能相关的政府部门都称不在其权属范围内。目前关于光污染的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权责部门。近年随着LED光源的大量出现,让声讨“光污染”问题井喷,而监管的处理态度一般都是民不告官不究。
因为在法律上没有关于“光污染“的明确定性,为此,记者替相关部门找到了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海洋一篇关于“光污染立法的空白不能给受影响者提供理想的救济手段”的博文,文章记载了我国环境保护方面与光污染相关的最新法律为《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一条确认了光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源。
随后,记者致电唐海洋先生,唐海洋表达了他的观点,“光污染”防治应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光污染防治立法,应该兼顾与民生相关、人类社会公益相关、大自然相关的利益。而在有体系的光污染防治法出台前,可首先从技术规范方面入手,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先解决光污染的评价标准问题,对光污染定性科学定义,让当事人起诉、法院审判、行政执法都能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当前,LED屏幕的安装设置、播放内容均由相关部门审批和监管,唯独亮度方面惹来众说纷纭,没有统一标准。市民受“光污染”干扰的直观感受相比播放内容以及如何安装设置反应会更大,相关部门在监管上面不好好考虑这一点值得审视。
而后,究竟什么样的亮度不会造成“光污染”,个人感受不一,客观因素为难了部分监管部门的“敏感”定夺,这个很难定论。相关监管条例出台之前,“亮度”暂时都还能过得去,但主观方面诚如播放时间、音量大小等完全在监管部门可操控范围之内,如果这些都不能给民众一个说法,就显得有点太过于官商化了。
香港建科院针对“光污染”制定相关挂空措施时讨论认为,在系统研究光污染对人心理和生理承受程度以及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基础上,建议针对玻璃幕墙、城市照明等光污染源出台设计和运营管理的控制标准。例如,针对道路照明和建筑立面照明应该强制采用防眩光灯具,减少上射光。LED、霓虹灯等商业广告,应该学习国外经验,建立严格规格、亮度、设置区域和开启时间等的规范,减少对城市居住建筑的影响。
近日,据西宁市环保局发布的消息,西宁市环保部门与城管部门联合行动,就LED显示屏声音过大、超时播放等问题针对性地处理,要求LED显示屏不得24小时开启,开启时间定为7时30分至22时,必须安装智能感光器。同时,要求LED显示屏全天候静音或保持超低音量,不按规定要求开启和关闭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责任单位要受罚。
在刚结束不久的“十八大”记者招待会上,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也为我们从环境保护角度详尽解读了“美丽中国”这个提问高频率词汇。其中有两点恰好说在污染防治和监管上:一是制定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二是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在香港连环保署专项法律覆盖了噪音管制、臭氧层甚至连停车熄火都已经出台相当具体的条款的情况下,“光污染”治理该有明确的条文规范,以致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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