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稀土镁”害苦铸件厂
一铸件厂因使用了不合格的稀土镁原料,导致整批次铸件全部毁掉,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铸件厂为索要赔偿,一纸诉状将供应商告上法庭,维护权益。此案近日经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供应商为不合格产品埋单。
检验显示稀土含量大缩水
地处黑山县某镇的一家铸造件厂专门生产各种铸件,2009年至2011年,铸件所必需的原料稀土镁一直由大连某供应商提供,尽管均采用电话联系和先付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但一直没出现质量问题。不料,2011年7月14日出了大事故。当日,该铸件厂从大连供应商处购入球化剂(稀土镁)5吨,安排生产18吨煤气管件,用掉稀土镁12袋,结果所生产管件全部作废,反复使用3次,均未成功。后经排查原因,并将所用稀土镁送辽宁省机械工业造型材料重要铸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理化检验,其结果显示,供应商提供的稀土镁中稀土含量为1.71,与约定的标准相差很大。
供应商称材料质量合格
查清了原因,厂方开始与供应商交涉。因协商未果,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作为原告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诉称,该厂于7月初从大连供应商王某处购入稀土镁5吨,总价款9.15万元。生产煤气管件18吨,用掉稀土镁材料12袋,因其质量不合格,造成所生产管件全部毁掉,净损失18万元。要求被告退货还款9.2万元,另赔偿18万元,合计为27.2万元。被告诉称,提供给原告的稀土镁材料的质量是合格的;原告收到货物后,按规定应该在3日内提出质量异议,原告却在一个月后才提出,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原告所说的损失不存在,不符合行业惯例。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装袋标识与实际不符
黑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两年来一直在被告处购进稀土镁,材质标准均为7—10或7—8。2011年7月14日所使用的稀土镁中稀土含量仅为1.71,明显不符合约定标准。而被告方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却注明了7—10的字样,虽然被告方不承认这一标识,认为不是被告方所写,包装袋上的标识是空白的。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求“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因此,被告方主张“空白”的观点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从常理上看,也不符合事实,因为这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指标,绝不是可有可无的,这是针对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的基本要求。
产品不合格 供应商担责
法院指出,原告方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及时送样检测,发现其稀土含量严重不合格。对此检查报告,被告方虽然提出反对意见,但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检测结论,特别是在法院通知释名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司法鉴定。法院经对检测报告审查,认为该检测报告鉴定人员、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其效力应予认定,因此该产品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虽然表示反对,但同样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支持。因被告方产品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对此次交易结果应退还货款,给原告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大连供应商王某给付原告货款9.15万元,原告方将剩余的180袋稀土镁材料给付大连供应商王某;被告大连供应商王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3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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