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下达钨锑矿开采总量指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2〕228号)精神和《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23号)要求,现将2012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下达钨精矿(三氧化钨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50吨(其中综合利用50吨)、锑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00吨(见附件)。请你们及时通知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指标落实到矿山企业。
二、除《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规定情形外,继续暂停受理钨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三、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23号)要求,做好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督促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目标责任书,于6月15日前将责任书报省厅备案。
(二)按照开采总量执行情况网上直报系统要求,做好开采总量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工作。一是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矿山企业建立网上直报信息系统。矿山企业应按月做好开采销售统计数据登录,通过直报系统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季网上直报市国土资源局。二是市国土资源局应于6月10日前、7月1日前分别通过纸质报表和网上直报系统同时上报一季度、二季度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自10月1日起,不再上报纸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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