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强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5月16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我省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新规,从6月1日起,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将实行新的环评分级审批制,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由设区市审批;对可能造成跨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所涉及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据了解,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据悉,根据规定,除环保部直接审批外的印染、电镀、农药原药生产、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铅蓄电池生产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以及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较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如化工、废纸造纸、屠宰、矿产勘查、医药中间体等项目原则上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
与此同时,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收一级审批,即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省环保部门审批。
此外,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保部门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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