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 21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记者从省中小企业局获悉,为引导和帮助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从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等方面提出了21条政策措施。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意见》要求,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年新增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总额不低于全部贷款新增总额的1/3,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一般在1个月内审批完成。省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度下放给市、县级分支机构。原则上单笔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市级分支机构审批,1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县级分支机构审批。
积极支持融资票券发行
《意见》鼓励支持省内中小微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等形式直接融资。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按发行额的0.5%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各发行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按同等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积极搭建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我省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南昌、新余、景德镇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延长至2015年底
《意见》提出,逐步增加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从2012年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增加到3000万元,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各地都要设立以政府出资为主导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其中,设区市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县(市、区)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抓好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按上限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延长至2015年底。
3年内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设立“省长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成长性好、管理规范、责任心强的经营管理标杆企业。加快建立全省中小微型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力争用3至5年时间,全省每个设区市、县(市、区)都有一个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意见》,省政府将把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各地、各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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