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增值税即征即退 利好再生铅正规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以废旧为原料生产的铅等有色金属,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但对于退税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这一政策将利好正规的铅蓄电池回收企业,有利于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电池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一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从今年1月1日起,作为再生铅企业的原料废电瓶的回收开始不享受退税优惠,再生铅企业成本增加,而再生铅市场“小、散、乱”,使得废电瓶年内价格易涨难跌,即使1#铅价格大跌,再生铅价格下跌幅度也较小,一度出现再生铅与1#铅价格倒挂情形,且2#铅几乎无利可图,生产者减少。从上可以看出,今年废旧电瓶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优惠取消,增加了正规企业的经营难度,加上三无、非法企业推高废旧电瓶价格,给整个再生铅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通知》中将增值税退税恢复,且改变原来“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这更加强调对于资源回收行业的鼓励。此次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于增值税退税享受目标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与2010年增值税退税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增值税退税对象:由原来的回收企业,到现在的“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二、具体规定退税享受对象的资质:增值税退税对象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三、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以上条件限定了增值税退税享受的范围,从政策上鼓励正规的、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规整了三无企业的生存环境,这将在一定程度改善再生铅行业目前三无企业因原料成本优势大张旗鼓而压制有资质企业生产的畸形发展模式。
《通知》规定废电瓶增值税退税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如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各地将会根据《通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后方可施行。也就是说,今年8月1日起至今,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以追溯增值税退税,但具体拿到退税还因各地实施情况而不同。
对于有资质的正规再生铅企业来说,《通知》的出台算是一个福音,有助于解决目前正规再生铅企业的原料成本问题,更有利于重塑有序的再生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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