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继续向民间资本开放矿业权市场
“为推进矿业开发的规模化,对于资金、技术和开发能力强的企业,将优先准入。”11月7日,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刘连和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表示。
对于投资矿产领域,制度上并没有对所有制成分结构的排斥性规定。
去年5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非公36条”,其中提出将逐步放开包括矿业、能源等垄断领域。但民资进入的步伐仍然缓慢,煤矿领域甚至暂停了民资的探矿权申请,被称为“国进民退”。
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金属处处长刘忠表示,投资矿业的门槛越来越高,企业需要做大做强。
记者从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现场采访得知,相当比例的参会者反映,近年来,民资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总是难以获批,矿业对民营资本来说,似乎仍存在一个看不见的门槛。
只要符合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目录要求的领域,民营资本都可以进入;外商投资,则需要遵循外资的投资目录要求。此外并没有设定新的门槛。
他还强调,对于企业的所有制成分结构,现有制度并没有排斥性规定。也即,在投资矿业的制度上,并没有对民营资本的限制。
在11月6日的矿业大会开幕式当天,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表示,随着矿业市场投资增速的加快,将继续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矿业权市场。这也被认为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
除了投资成本较高以外,民资进入矿业还存在政策、法律以及地质资料真实性三方面的风险。其中的政策风险,主要是指此前出现的对既有民间投资的低补偿。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民资的另一个困境还在于,我国对优质矿产的“保护性开采”。
煤炭作为战略性矿种,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避免出现本世纪初煤炭产能过剩的局面。他昨日在会上还透露,国土部酝酿从明年开始,对一省新增矿业权数量的设立和“应整未整”矿业权数量的减少实行联动。
对于“联动”的含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地方申请新设立矿业权的数量,将与上年度整合减少的矿业权数量挂钩,尤其是“应整未整”的矿业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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