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管理
财政部、住建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要求明确2009、2010、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通知明确,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
通知规定,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此外,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对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将取消其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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