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实施进度
财政部、住建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预期示范效果,将对2009、2010、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进一步明确,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
《通知》明确,2009年、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分别在2011年9月30日前、2011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
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对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对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将取消其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通知》还指出,要加快组织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对已竣工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运行效果、系统能效监测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据悉,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多项条件: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的内容;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光电建筑应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完整齐全;完成能效监测系统安装,光电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实时数据远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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