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台湾原子弹爆炸受害者要求日政府赔偿
23日,13名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原子弹爆炸受害者及其家属向广岛地方法院提出集体诉讼,以居住在海外而被置于《被爆者援护法》对象之外造成了精神损失为 由,要求日本政府作出赔偿,向每人支付12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9.6万元)赔偿金。这是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受害者首次成为集团诉讼原告。
据共同社报道,提起诉讼的是1名住在中国大陆的85岁男性受害者,11名居住在台湾的67~97岁受害者及1名遇难者家属。据律师团透露,其中7人在广岛,6人在长崎遭遇了原子弹爆炸。
至今作为原告提出集体诉讼的有住在韩国、美国、加拿大等的受害者。这次的12名台湾受害者之所以成为原告是因为律师团今年初开始实施的相关调查。该律师团称,“以前亚洲只有韩国,中国大陆和台湾也加入原告行列的意义很深远。”
此外,65名韩国和美国的原子弹爆炸受害者也于当天向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新的诉讼。
有关海外原子弹爆炸受害者问题,前厚生省曾下达通知称“居住在海外的受害者无补助领取权”,但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判决此通知违法。日本政府以法院的事实认定为条件,迄今已在大阪、广岛、长崎各地地方法院与原告达成了多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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