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修改价格违法处罚规定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昨日召开,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出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草案将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作为惩处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2008年,国务院曾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出修改,对上述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免责声明:上文仅代表作者或发布者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并无义务对其原创性及内容加以证实。对本文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或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参考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制作、转载、同意会员发布上述内容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但不表明本站认可、同意或赞同其观点。上述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决策之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对上述内容有任何异议,请联系相关作者或与本站站长联系,本站将尽可能协助处理有关事宜。谢谢访问与合作! 中钨在线采集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