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0年钨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通知
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海南省乐东县、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钨矿、萤石等优势矿产资源,按照《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决定对钨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国家下达给海南省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钨(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 65%)190吨,萤石(矿石量)10万吨。根据海南省钨矿和萤石矿开采实际,2010年下达给乐东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钨(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 65%)190吨、琼中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萤石(矿石量)10万吨。
二、各有关市县局要按照省厅下达的钨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并于2010年7月底前将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报省厅。
三、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要求,钨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7 月底前,琼中县局和乐东县局应与省厅签定《海南省2010年度钨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书》(附件1),并与本辖区内相关矿山企业签定《海南省钨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附件2),明确权利和责任。
四、各有关市县局要组织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的开采总量 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发现矿山企业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 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五、钨矿和萤石矿矿山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矿和萤 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表(附件3)报送当地市县局。各有关市县局对本辖区内相关矿山企业的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6日内向省厅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内钨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表,并在上报第四季度报表的同时,上报本年度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总结,以及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出 下一年度控制指标申请。
六、省厅将对各有关市县钨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有关市县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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