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部分化工产品燃料油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
同时,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 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通知明确,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 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韩学功表示,此举是国家在扶持乙烯等石油化工产业,也是对前一段时间取消化工产品出口退税的一种税收补偿。此次取消燃料油消费税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成本。也可以看出,国家是在鼓励发展乙烯、芳烃等产业。
韩学功进一步指出,乙烯属石油化工领域,而石油化工是中石油、中石化的4大业务板块之一,此次对乙烯等化工产品的燃料油免征消费税,这两家油企均将受益,而中石化是亚洲最大的炼油企业,其受益也将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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