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镉系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镉系列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详见以下:
序号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简称) |
2009年最惠国税率(%) |
协定税率(%)(菲律宾) |
协定税率(%)(老挝) |
协定税率(%)(柬埔寨) |
1123 |
26209100 |
含镉及其混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
4 |
0 |
0 |
0 |
4765 |
81072000 |
未锻轧镉、粉末 |
3 |
0 |
0 |
0 |
4766 |
81073000 |
镉废碎料 |
3 |
0 |
0 |
0 |
4767 |
81079000 |
其他镉及镉制品 |
8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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