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划》是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对加强地质工作,科学发展矿业经济,实现江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 本转变,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展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加强煤炭、铁、铜、钨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加大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勘查力度,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提高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拓展和延伸地质勘查服务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严格监督管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构建地质勘查新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加强铁、铜、铅、锌、岩金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限制开采钼、萤石、河道砂矿。对钨、锡、锑、稀土等实行规划调控,限制开采。严格执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加大对露天采石取土限制力度。严格按照开采规划分区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勘查开发利用布局。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提高集约化水平。持续推进科技进步,严格规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强治理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强化对矿山环境状况的监测预报,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灾害监测管理体系,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五、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各地要在《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组织编制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并按规定报批。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并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编制重要矿区矿产资源规划,明确勘查开采规模、数量、时序和空间布局。依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加大《规划》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委、地矿、监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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